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7.3.1 本条对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的介质做出了规定。 第3款,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温度过高时容易逸出大量可燃气体,存在事故隐患,故应控制混合后排水温度不超过40℃,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一致。 第4款,精细化工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繁多,一个企业常常会有不同产品的多条生产线,产生的污水种类也比较多,而有些含有化学物质的生产污水混合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火灾或爆炸,这类污水不能直接混排,必须要单独收集或处理,消除火灾、爆炸危险后再排入污水总管。 7.3.4 本条第1款~第3款为强制性条文。 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及其蒸汽积聚的措施,通常在管沟内填满细砂。为监测管道泄漏,可以采取管沟局部分段设置检漏井的方式。 第1款~第3款,生产污水管道尽可能按管道系统、区域或长度用水封井隔开,确保某区的污水管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不致串入其他区域或沿支、总管蔓延几百米,增加整个污水系统的安全度。当每个防火分区的支管接入厂房或生产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设置水封井确有困难时,可采取满足水封井要求水封高度的支管管道水封等方式。 第4款,应参考给排水专业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生产污水的含油情况,确定隔油池的设置场所。考虑到标准图中隔油池水封高度不足,因此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应设置水封井,避免火灾蔓延。 根据调研发现,很多企业按照要求设置了隔油池或水封井,但隔油池或水封井内残留的可燃液体经过不断地积累后导致可燃蒸汽浓度高,反而成为一个重大的危险源。为消除隐患,生产企业应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定期检测并及时清理隔油池或水封井内的残留液。 7.3.5 含可燃液体污水管道很容易溢出可燃气体,这些气体会顺着污水管道进入非爆炸危险区域,一旦在某处汇集达到爆炸浓度,该区域电气设备未防爆,则极容易引发爆炸,这在工程实例中多次发生,故要求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